公務人員每年請事假超過規定之5 日(現為7 日)者,宜由服務機關依規定及機關內部差勤管理情形,衡酌業務推展及請假人員之事實理由覈實辦理。至於服務機關長官基於調查事實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俾供機關長官瞭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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