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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不宜以侍親為由請給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年4月28日部法二字第095263793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與其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因重大傷病須親自照顧者,最多得核給7 日家庭照顧假;本案擬侍親日數長達90 日,如符合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者,允宜辦理留職停薪,尚不宜以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