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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事假、病假及產前假得以時計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3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2年6月6日部法二字第1023738275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 條第3 項規定之事假、病假及產前假得以時計,係指公務人員到班後欲請上開假別處理私事或就診,在未涉及公務人員當日上班、下班時間,且符合機關所定差勤規定的前提下,公務人員離開及返回辦公處所的實際時間,以「時」計辦理請假事宜。舉例而言,公務人員如於機關所定應到班之時間內到班,上午9 時45 分起欲請假1 小時,應於10 時44 分前返回辦公處所,即符合請假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