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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生理假之日數核計方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8年1月4日部法二字第108468888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規定,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 日,全年至多得請生理假12 日,且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未逾3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病假及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合計超過病假准給日數(28 日)部分,以事假抵銷,已無事假抵銷者,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前開有關生理假日數核計規定舉例說明如下:某甲全年請生理假12 日、病假20 日及事假7 日,其中生理假未逾3 日部分不併入病假計算,餘9日生理假,加計所請病假20 日,合計29 日,逾病假准給日數部分(1 日)以事假抵銷,惟該員已請畢事假准給之7 日,爰上開逾病假准給日數之1日,應按日扣除俸(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