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玖、差假 > 病假、生理假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實施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請生理假「1日」,應自該次輪班之實際服勤起始時間24小時內,合併計算為1日給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0年5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為保障公務人員請假權益並落實生理假給假意旨,請依本部110 年5 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1 號令規定辦理所屬實施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請生理假相關事宜,其請生理假「1 日」,應自該次輪班之實際服勤起始時間24 小時內,無論其輪班次數及工作時數多寡,均合併計算為1 日給假。
二、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 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 條規定,公務人員亦為該法之適用對象,是依該法第21 條規定,公務人員為上開生理假之申請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據上,為落實公務人員生理假之給假係為照顧女性生理上之特殊性,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而依規定申請生理假者,不得拒絕。


附註:依本部110 年5 月11 日部法二字第11053520061 號令規定,實施輪班、輪休制之公務人員依請假規則規定請生理假者,為保障其請假權益並落實生理假給假意旨,其請生理假「1 日」,應依該次輪班起始時間計算,最長不超過24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