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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延長病假前應將該年度之休假先予扣除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68台楷典三字第3873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跨至次年時,如依照規定尚有休假時,自應依照考試院60 年1 月20 日60 考臺秘一字第0152 號函所附之「考試院解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疑義修正文字研議意見表」第2 項說明前段之規定辦理。又上述研議意見表第2 項說明前段規定:「公務員請病假超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人員,在延長病假之前,依通例應將年度之休假假期先予扣除,亦即合於休假者,仍准其休假。」依上述規定,公務人員延長病假前應該將該年度之休假先予扣除。亦即應先將休假日數休完後,再續請延長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