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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病經機關首長核准延長病假跨越至次年時,其次年之事、病假,仍應先予扣除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2年12月7日72台楷典三字第5159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延長病假跨越至次年之休假扣除問題,本部曾以68 台楷典三字第38733號函釋:「本部67 台楷典三字第32488 號函略以,依照規定尚有休假時,自應依照考試院60 考台秘一字第0152 號函所附之『考試院解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疑義修正文字研議意見表』第2 項說明前段之規定辦理」(亦即合於休假者,仍准其休假,並於繼續延長病假前先予扣除)。

二、公務人員因病經機關首長核准延長病假跨越至次年時,其次年之事、病假宜在延長病假之前先予扣除。此項規定,對當事人之權益並無影響,且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精神配合,仍以維持現行規定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