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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輸卵管不通,以試管嬰兒方式受孕,於實施人工受孕期間,得准予以病假登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5年10月1日75台華典三字第4989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因輸卵管不通,經施行其他輸卵管打通手術均無效,而在倫理規範內,具有和平性之協同行為,施以慈善性質之人工生殖技術,以試管嬰兒方式受孕者,如有醫師證明,其實施受孕手續期間,同意准予以病假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