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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出國期間,因請娩假、流產假或2日以上病假所繳交之國外合法醫師診斷證明書,得否免除於回國前送請駐外單位驗證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11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77年5月5日77台華法一字第15253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關於公務人員出國期間,請流產假或3 日(現為2 日)以上之病假,所繳交之國外合法醫師診斷證明書,倘於返國前未克將醫師診斷證明書送請駐外單位驗證,可於返國後由其服務機關函請外交部代轉,但應併附文件證明規費。至公務人員出國期間,因請娩假所繳交之國外合法醫師診斷證明書,無須由駐外單位加印驗證,但須併繳戶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