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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公傷假2年期滿,仍不能銷假者,依法不再核給病假或延長病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7年11月26日77台華法一字第21850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休養或療治,請公假2 年期滿,仍不能銷假者,為免影響機關業務正常運作,依法應不再核給病假或延長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