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11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年11月25日85台法二字第1365092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未滿1年銷假上班後,復因事及患病請事、病假,該事、病假日數毋須受延長病假剩餘日數之限制。惟為免於寬濫,嗣後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期滿或未滿1年銷假上班後,復請事假時,須檢附相關證明,或由服務機關長官本於職權,審酌個別情形覈實認定;復因患輕病請病假時,如確須繼續治療休養,並取得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准以病假登記,以上請假,均按日扣除俸(薪)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