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目前位置:首頁 > 人事法規 > 解釋函令 > 玖、差假 > 病假、生理假事項
:::
Facebook Line Plurk |

延長病假期滿或未滿1年銷假上班後,復又請假時,須檢附相關證明或由機關長官覈實認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年11月25日85台法二字第1365092號書函
內容:

       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未滿1年銷假上班後,復因事及患病請事、病假,該事、病假日數毋須受延長病假剩餘日數之限制。惟為免於寬濫,嗣後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期滿或未滿1年銷假上班後,復請事假時,須檢附相關證明,或由服務機關長官本於職權,審酌個別情形覈實認定;復因患輕病請病假時,如確須繼續治療休養,並取得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准以病假登記,以上請假,均按日扣除俸(薪)給。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