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未滿1年銷假上班後,復因事及患病請事、病假,該事、病假日數毋須受延長病假剩餘日數之限制。惟為免於寬濫,嗣後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期滿或未滿1年銷假上班後,復請事假時,須檢附相關證明,或由服務機關長官本於職權,審酌個別情形覈實認定;復因患輕病請病假時,如確須繼續治療休養,並取得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准以病假登記,以上請假,均按日扣除俸(薪)給。
本部地址:116204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