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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病假已超過規定日數,經以事假抵銷後病情仍未痊癒,擬利用每週3日進行門診復健治療,治療期間不得核予延長病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87年8月12日87台法二字第165761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82 年4 月9 日82 台華法一字第0819260 號函釋略以,延長病假係為使患重病(按:現已修正為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得應病情需要,請長假療養,以便使其能早日恢復健康銷假上班;為避免因其長期請假影響機關業務運作,仍賦予機關處理彈性,以維持機關業務正常運作及正常人力配置,有關公務人員因應病情需要,於每天上午上班,下午請延長病假,不但無益於患重病者身體健康之復原,且有違核給延長病假之初旨,對機關人力之調度亦有影響;另因延長病假之最長期限為24 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 年(現為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 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 年),若准予上午上班、下午請延長病假,則於計算延長病假之最長期限時,將導致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有關延長病假之最長期限形同虛設,無法執行。據上,公務人員因請病假日數,超過期限以事假抵銷後,因病情尚未痊癒,再利用每週3 日進行門診復健治療,治療期間得否核予延長病假一節,依上開本部82 台華法一字第0819260 號函釋意旨,尚無法同意核給延長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