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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離婚後再與原配結婚得再核給婚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65年3月26日65台謨典三字第0801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離婚後與原配再婚者,准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給予婚假兩星期(現為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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