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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得分次申請婚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3月21日90法二字第200700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90 年1 月11 日修正發布前之原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假14 日。」修正發布後之請假規則第3 條規定:「(第1 項)……三、因結婚者,給婚假14 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1 個月內請畢(按:現已修正為應自結婚之日前10 日起3 個月內請畢)。……」本部71 年7 月31 日71 台楷典三字第33948 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之婚假,若因業務需要,無法一次請畢時,得由服務單位人事機構請機關首長視實情斟酌核定,但以結婚之一個月內為有效。請假規則修正發布後,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外,須於1 個月內請畢。據此,以本部前開71 台楷典三字第33948號函釋,係在現行請假規則修正發布前作成,應自90 年1 月1 日修正施行之日起停止適用,方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