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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國外依該外國法與外籍人士結婚,其婚假期限之計算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9年2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0080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假14 日,應自結婚之日前10 日起3 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1 年內請畢。」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二、經函准內政部109 年2 月15 日台內戶字第1090105289 號書函釋略以,依該部85 年11 月29 日台內戶字第8504829 號函意旨,在國外結婚,如係依照行為地之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 條第1 項(現行條文第46 條)規定,其結婚生效日期自應依照行為地之規定,如有疑義,可請外交部轉請該行為地之國家查詢;另如已在外國以符合行為地法結婚後,復於國內申報結婚登記,自應以在國外結婚登記生效日期為準。據上,某甲之戶籍謄本載記其於105 年6 月6 日與外國人結婚,108 年12 月31 日憑駐外館處通報登記,以其「結婚日期」係為105 年6月6 日,是婚假應自結婚之日(105 年6 月6 日)前10 日起3 個月內(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關核准者,得於1 年內)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