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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配偶於境外生產,縱公務人員未離境,仍得申請陪產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0年4月21日部法二字第110534354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勞動部110 年4 月13 日勞動條4 字第1100130213 號函釋略以,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5 條規定申請陪產假。茲以公務人員亦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如遇上開情事,亦得申請陪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