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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懷孕分娩得核給娩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
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60年2月8日60局參字第0244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未婚分娩,如持有醫院證明,可給娩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