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玖、差假 > 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人員出國觀光,於病假期間內在國外分娩,分娩日起改給娩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2年1月24日72台楷典三字第031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女性公務人員懷孕期間,利用休假出國觀光,確因旅途勞頓生病,不能及時回國,並經權責機關核准病假住院治療,倘於病假期間在國外分娩,自應給予分娩假。至於原請之病假尚未滿期者,餘假得於分娩日起予以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