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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有先兆性流產症狀,不得視同流產事實給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69年6月20日69台楷典三字第2634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各款請假之規定,均以具有請假事實為前提、女性公務人員雖有先兆性流產症狀、但非已經發生之流產事實,不宜視同流產事實給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