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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公務人員出國期間,如因娩假、流產假,或2日以上之病假,其所檢具之診斷證明書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2年8月9日72台楷典三字第3281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出國,如因娩假、流產假,或3 日(現為2 日)以上之病假,其所檢陳所在國醫師診斷證明書,本部曾於72 年3 月8 日72 台楷典三字第07320 號函釋,須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方為有效在案,茲應行政院衛生署建議為方便出國人員起見,復經轉准外交部72 年7 月14 日外72 領三字第17086號函副本同意一律改經駐外單位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