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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娩假所檢具國外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相關驗證程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87年7月6日87台法二字第164286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77 年5 月5 日77 台華法一字第152533 號函釋略以,女性公務人員出國期間因請娩假所繳交之國外合法醫師診斷證明書,無須由駐外單位加印驗證,但須併繳戶籍證明。所詢本部上開函釋所稱之「戶籍證明」究係指其本人在臺之戶籍證明或是其出生子女在外國之戶籍證明疑義一節,依上開函釋意旨,公務人員出國期間發生分娩事實者,如有駐外單位加印驗證之國外合法醫師診斷證明書,自可足資證明;如無駐外單位加印驗證,則需併繳足資證明為該公務人員出生子女之本國或外國之戶籍證明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