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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公務人員患脅迫性流產,經醫師診斷需長期臥床休息之給假事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3年7月19日73台楷典三字第2759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如已有流產之事實,應以流產假處理,繼以病假處理:如無流產之事實,則以病假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