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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到職前生產或流產,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8年10月4日78台華法一字第33063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女性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生產或流產,而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4 款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得依請假規則所定假期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

附註:
本部69 年9 月11 日69 台楷典三字第38124 號、69 年11 月28 日69台楷典三字第47030 號及71 年12 月23 日71 台楷典三字第59895 號等函釋,併予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