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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妊娠未超過8個月之自然生產,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核給娩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81年4月14日81台華法一字第069665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案附醫院診斷證明書內,既註明係「因妊娠22 週於81 年3 月23 日在本院自然生產」,而非「流產」,本案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4款規定,准給娩假4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