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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離婚後,不得以前配偶父母亡故之事由申請喪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111年7月11日部法二字第1115470512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六、因……配偶之父母……死亡者,給喪假10日;……喪假得分次申請,並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民法第969條規定:「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
二、請假規則所涉親屬關係之認定係依民法規定辦理,而依民法第971條規定,公務人員離婚後,依附於原婚姻之姻親關係即告消滅,是公務人員尚無從以前配偶父母亡故之事由申請喪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