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玖、差假 > 喪假事項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人員之配偶(妻)死亡後再婚,其前妻之父母死亡,得核給喪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65年6月26日65台謨典三字第18008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配偶(妻)死亡後再婚,其與前妻之姻親關係並未消滅,現其前妻之父母死亡,准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第3 款(現為第3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給予喪假。
 



:::
 

| 隱私權政策 | 詳細位置及交通資訊 | 電話表 | 資訊安全政策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本部地址:116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