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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配偶(妻)死亡後再婚,其前妻之父母死亡,得核給喪假

發文字號:
銓敘部65年6月26日65台謨典三字第18008號函
內容:

       公務人員配偶(妻)死亡後再婚,其與前妻之姻親關係並未消滅,現其前妻之父母死亡,准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第3 款(現為第3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給予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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