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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尊親屬或配偶因故失蹤,舉行祭奠時得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期限,視實際需要酌給喪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0年5月14日70台楷典三字第1908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喪假,係因應料理喪事需要而設。公務人員之尊親屬或配偶因故失蹤,經法院判決死亡宣告,以死者遺體不存,原無喪葬之實質,若以擇時舉行祭奠,視為具有喪假之事實,同意視需要酌給喪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