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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父為養子,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其父之生母死亡,公務人員本人得以喪假前往奔喪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6年12月28日76台華法一字第12667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5 款(現為第3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祖父母死亡者,給喪假7 日(現為5 日)。」公務人員之父為養子,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其父之生母死亡,依照民法第967 條:「稱直系血親,謂己身所從出。」之規定,則其祖孫關係不因父之被收養而消滅,應准檢證由服務機關長官比照給予喪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