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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配偶之嫡母死亡,該公務人員可否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酌給喪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7年5月2日77台華法一字第152489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之配偶如為庶子,與嫡母間未經依法收養,則不具親子關係,故公務人員配偶之嫡母死亡時,該公務員本人不得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5 款(現為第3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核給喪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