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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父及配偶之父前後3日相繼死亡,或同時發生兩種以上喪假事實,得分別核給喪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7年7月1日77台華法一字第16504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為顧及當事人辦理有關治喪事宜之事實起見,對於公務人員發生兩種以上喪假事實時,同意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規定之喪假日數分別核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