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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配偶之曾祖父母死亡,不得核給喪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7年12月16日77台華法一字第227957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5 款(現為第3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因曾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死亡者,給喪假7日(現為5 日)……。」上開條文所稱曾祖父母,亦係就公務人員本身而言,並未包括配偶之曾祖父母。

二、公務人員配偶之曾祖父母死亡,依俗如須隨夫(妻)奔喪者,可否核給喪假疑義一節,仍以請其改依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為宜。附註:前開條文「外祖父母」一詞現已刪除。(因依民法規定,「祖父母」實已包括「外祖父母」故毋須贅列,惟「外祖父母」死亡者,仍在給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