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假之核給,應依事實認定之。如公務人員於休假出國觀光期間,已發生可請喪假之事由,並因死亡之親屬亦在國外,而確於國外處理喪事時,其剩餘之出國期間自可准予改以喪假登記;惟如係國內之親屬死亡,因喪假之處理須待返國後開始,自不宜准其將返國前之休假改以喪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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