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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公務人員於請休假出國觀光期間,其國內外親屬死亡之假別處理方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8年9月21日78台華法一字第32002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喪假之核給,應依事實認定之。如公務人員於休假出國觀光期間,已發生可請喪假之事由,並因死亡之親屬亦在國外,而確於國外處理喪事時,其剩餘之出國期間自可准予改以喪假登記;惟如係國內之親屬死亡,因喪假之處理須待返國後開始,自不宜准其將返國前之休假改以喪假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