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其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而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5 款(現為第3 條第1項第6 款)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得依所定假期扣除自其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事實發生之日起至職到前之日數,准給剩餘日數之喪假,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百日之內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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