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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配偶死亡後再婚,其前夫之父母死亡,得比照配偶之父母死亡規定核給喪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7年7月26日77台華法一字第17268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依照民法第971 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女性公務人員於配偶死亡後再婚,其與前夫父母之姻親關係並未消滅;其前夫之父母死亡,同意比照配偶之父母死亡規定給予喪假。

二、又本部69 年11 月28 日69 台楷典三字第47735 號函規定:「女性公務員於配偶死亡後再婚,其前夫之父母死亡,不宜比照公務員配偶(妻)之父母死亡規定給予喪假……。」係在民法第971 條於74 年6 月3 日修正公布之前所作解釋,應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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