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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之親屬為解剖教學大體老師,其尚有未執行之喪假,逾百日期限,得續給喪假處理喪葬事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2年3月17日部法二字第0922225166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6 款後段規定,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茲以大體老師係人體於死亡後捐贈醫學教學機構,經保存一定期間後,依課程需求,取出做為解剖教學之用。對於捐贈遺體供解剖教學,係有助教學發展並值鼓勵,公務人員親屬為大體老師,並有逾百日期限尚未執行之喪假者,基於傳統禮俗及人道立場,本部同意就其應給之喪假日數範圍內,得由服務機關斟酌公務人員辦理喪葬事宜之實際需要,覈實認定給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