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6 款後段規定,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茲以大體老師係人體於死亡後捐贈醫學教學機構,經保存一定期間後,依課程需求,取出做為解剖教學之用。對於捐贈遺體供解剖教學,係有助教學發展並值鼓勵,公務人員親屬為大體老師,並有逾百日期限尚未執行之喪假者,基於傳統禮俗及人道立場,本部同意就其應給之喪假日數範圍內,得由服務機關斟酌公務人員辦理喪葬事宜之實際需要,覈實認定給假。
本部地址:116204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號
Address:1-2 Shih-yuan Road, Wenshan District,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電話總機:(02)8236-6666
傳 真 機:(02)8236-6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