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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配偶之父親外出死亡,經確認身分、死因及推定可能死亡時間等程序,致距所推定可能死亡時間已逾百日,其喪假得於死者身分確定時起百日內請畢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3月17日部法二字第093232828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因……配偶之父母……死亡者,給喪假10 日;……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是以,公務人員配偶之父母死亡,得核給喪假10 日,並應自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茲以請假規則規定,喪假應自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係指公務人員對於其親屬之死亡事實知悉且得立即備辦喪葬事宜,自當以死亡日起算百日為喪假核給期限。惟本案公務人員之親屬於外出死亡,當事人無從知悉親屬死亡之事實,基於傳統禮俗及人道立場,得從寬就其應給之喪假日數之範圍內,由服務機關斟酌公務人員辦理喪葬事宜之實際需要,覈實認定給假,惟仍須於死者身分確定時起百日內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