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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其配偶之父親死亡後百日內,與配偶辦理離婚,不得續請剩餘日數之喪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6年6月21日部法二字第096281653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因……配偶之父母……死亡者,給喪假10 日;……」本部77 年7 月26 日77 台華法一字第172687 號函釋略以,依照民法第971 條之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或結婚經撤銷而消滅;女性公務員於配偶死亡後再婚,其與前夫父母之姻親關係並未消滅;其前夫之父母死亡,同意比照配偶之父母死亡規定給予喪假。準此,公務人員配偶之父母死亡,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依請假規則核給喪假;惟離婚或婚姻經撤銷者,因婚姻關係業已消滅,不得再核給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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