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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之給假期間計算始點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3月10日部法二字第0972914986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因……死亡者,給喪假……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所定喪假請畢期間,應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 項規定算法,自死亡日之翌日起百日內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