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 條第1 項第6 款按死亡親屬與公務人員之親疏關係分別規定得核給之喪假日數,並規定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目的在使公務人員得利用所核給之喪假辦理死亡親屬之喪事,是以,請喪假自須以辦理喪事相關事宜為前提。公務人員請喪假得否出國疑義,仍請依該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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