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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捐贈骨髓或器官給假者,其假別登記事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7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88年3月16日88台法二字第173964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人事人員於差勤登記時,分別依事實以「骨髓捐贈假」或「器官捐贈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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