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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人員返國休假期滿返任時,因駐在國戰爭而停留第三國;其於第三國之停留期間之給假事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補充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發文字號:
銓敘部93年12月17日部法二字第093244346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51 年2 月12 日51 台典二字第15511 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既因不可抗力之天災地變不能上班時自然亦無法請假,如係人所共知之事,可由機關長官權宜措施,視同當然放假,不必補行請假。」本部88 年7 月14 日88 台法二字第1784484 號函釋略以:「准予非因公赴台之離島地區公務人員,於假滿當日因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者,得經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由服務機關衡酌實際情形,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準此,如因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地變或天候等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公務人員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者,得由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以視同停止辦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