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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擔任有給專任職務,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之核假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3月22日部法二字第0942453606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85 年1 月29 日85 台中法四字第1247256 號函略以,各機關自大學借調之專職委員,係以全部時間至該會擔任特定之職務或工作,應為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適用對象,其於辦公時間前往原借調學校兼課時,須以事假或休假前往。惟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擔任有給專任職務者,於其依教育部規定應返校義務授課,且未支領鐘點費之時數內,如合於政府機關與大專校院間人才交流之政策目的,上開返校義務授課期間得由借調機關衡酌個案情形,依其內部差勤管理規定辦理。至於上開借調人員應返校義務授課之時數及相關規定程序,尊重教育主管機關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