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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大專校院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擔任有給專任職務,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給假事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8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4年8月9日部法二字第0942528653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教育部94 年7 月29 日臺人(二)字第0940070585 號書函略以,私立學校教師辦理退休,係依各校訂定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之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辦法辦理,如該辦法亦比照公立學校教師訂有增核退休給與之規定,則其借調留職停薪期間採計為退休年資之作法與公立學校教師相同等語。是以,私立大專校院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擔任有給專任職務,倘其合於政府機關與大專校院間人才交流之政策目的,且其任教學校訂定之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辦法亦比照公立學校教師訂有增核退休給與之規定,並規定於借調期間應返校義務授課,如未支領鐘點費者,基於衡平性尚得比照本部94 年3 月22日部法二字第0942453606 號書函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