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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急病或緊急事故而補辦請假手續,應於同一年度為限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第1項及第13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3年4月29日部法二字第1033843483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11 條第1 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第13 條規定:「未辦請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準此,公務人員須因急病或緊急事故始得補辦請假手續。本部92 年8 月27 日部法二字第0922278402 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請假或休假,應由機關長官本其權責,依請假規則規定覈實認定給假,如因不諳法規規定,致原核給之假別有誤,於同一年度內,始得覈實改正,重新登記;惟已逾會計年度者,則不得再予更改。是以,參照上開書函意旨,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公務人員縱因急病或緊急事故而補辦請假手續,亦應於同一年度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