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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專校院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擔任有給專任職務者,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宜以「公出」方式登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2年5月13日部法二字第1023717335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民國94 年3 月22 日部法二字第0942453606 號書函略以,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擔任有給專任職務者,於辦公時間前往原借調學校授課時,如係依教育部規定應返校義務授課,且於未支領鐘點費之時數內,其返校義務授課期間得由借調機關衡酌個案情形,依其內部差勤管理規定辦理。

二、考量公立大專校院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擔任有給專任職務者,如係依教育部規定返校義務授課且未支領鐘點費,與自行至學校授課尚屬有別,故渠等於返校義務授課期間之差勤管理,宜以「公出」方式登記;又私立大專校院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擔任有給專任職務有上開情形者,其返校義務授課期間之差勤管理,亦宜等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