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位置:首頁 > 銓敘法規 > 法規函釋及案例 > 玖、差假 > 公假事項(考試事項)
:::
:::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

公務人員奉派受訓或應考試經核准之公假日數,無須扣除例假日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2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2年11月2日72台楷典三字第4598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應考試經核准之公假日數,其間之例假似無扣除與否之問題。蓋在通常情況之下,例假日並不上班辦公;既不上班辦公,則應考試者自無須請假,機關自亦無須列為公假。至於奉派受訓者,既已核准給予公假受訓,受訓完畢即應按時上班到公,自不宜在核准之公假日數內再予扣除例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