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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遇颱風影響順延1天,仍得依實際需要核給公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2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74年9月21日74台華典三字第45522號
法規釋例內容:

       現職公務人員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高等考試,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5 條第1 款(現為第4 條第2 款)規定:應視實際需要期限,給予公假。74年高等考試,因受尼爾森颱風影響,考選部將原應於8 月23 日舉行之第3 天試程,宣佈順延至8 月24 日舉行。雖8 月23 日,臺中以南地區之各機關學校,並未受尼爾森颱風影響而停止上班,但考選部統一規定順延考期,可由各機關參酌實際需要,給予公假。